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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等七人开设赌场、帮助毁灭证据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丁,绰号“**”“**”,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8********,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乔某甲,绰号“**”“**”,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6年11月30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 ,绰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戊,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24日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街村委**村**号。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曾用名洪某甲,绰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街村委**村**号。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绰号“**”,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张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甲、洪某某、樊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吕莉、杨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一)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1.张某己、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在建水县****宾馆旁开设赌场。2016年左右,张某己(另案处理,下同)、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在建水县****路***宾馆旁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37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2台打鱼机(每台8个操作单元)、1组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13台牌机(13个操作单元),开设半年左右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是张某己、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负责管理、上分、记账、维修游戏机等工作。游戏室关闭后游戏机被先后搬到建水县**巷**室**室**巷**室、建水县*******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继续使用,后被张某丁、李某某等人销毁。

2.张某己、张某丁、王某某在建水县****对面**巷开设赌场。2016年左右,张某己、张某丁、王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建水县****对面**巷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31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1台打鱼机(10个操作单元)、1组森林舞会(8个操作单元)、13台牌机(13个操作单元),开设1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有张某己、张某丁、王某某,王某某负责具体管理。该游戏室关闭后,除1组森林舞会(8个操作单元)因坏了被丢弃外,其余游戏机被转移到建水县**慢摇吧旁游戏室继续使用。

3.张某己、张某丁、王某某在建水县**慢摇吧旁开设赌场。2017年左右,张某己、张某丁、王某某在建水县*慢摇吧旁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23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1台打鱼机(10个操作单元)、13台牌机(13个操作单元),开设三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有张某己、张某丁、王某某,王某某负责具体管理。该游戏室关闭后,王某某将1台打鱼机(10个操作单元)拉回**自己家仓库中,其余游戏机被先后转移到建水县**巷游戏室、建水县************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继续使用,最后被张某丁、李某某等人拉去销毁。

4.张某丁、李某某在建水县**巷开设赌场。2017年左右,张某丁在建水县**巷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21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13台牌机(13个操作单元)、1组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开设一个月左右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是张某丁,李某某负责具体管理。游戏室关闭后,游戏机被转移到建水县************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继续使用。

5.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孔某某、陶某某、何某某、范某某在建水县************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开设赌场。2018年9月左右,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孔某某、陶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下同)、范某某(在逃)在建水县*******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45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2台打鱼机(每台8个操作单元)、1台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1台龙机(8个操作单元)、13台牌机(13个操作单元),开设三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是张某丁、乔某某、周某某、孔某某、陶某某、何某某、范某某,李某某负责具体管理。游戏室关闭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张某丁安排乔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5月将游戏机全部转移到建水县****镇原**农场五队杨某甲的葡萄地里销毁。

6.乔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在建水县**街***烧烤旁开设赌场。2017年2月左右,乔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建水县**街***烧烤旁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16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1台打鱼机(8个操作单元)、1台龙机(8个操作单元),开设三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是乔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负责具体管理。游戏室关闭后,乔某某先将打鱼机转移至樊某某的地里存放,后转移到建水县************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继续使用,最后被张某丁、乔某某等人销毁。曾某某将龙机遗失。

张某丁在5个地点设置赌博性质游戏设施设备157个,乔某某在3个地点设置赌博性质游戏设施设备98个,李某某在4个地点设置赌博性质游戏设施设备119个。

(二)张某戊开设赌场案

1.张某戊出租房屋给张某丁、乔某某等人开设赌场。2016年左右,张某戊以每年4万元租金的价格将自己位于建水县****路****宾馆旁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丁、乔某某等人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设施设备37个。

2.张某戊出租房屋给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2016年5月左右,张某戊以每年3.8万元租金的价格将自己位于建水县**路**宾馆后面的停车场出租给王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李某丙(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设施设备59个。后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处,不久王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李某丙在建水县**路**宾馆的停车场内重新开设赌博游戏室,放置游戏机20余台。

二、杨某甲、洪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张某丁等人开设在建水县*******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关停后,一直未处理游戏室内的游戏机。2019年5月,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进,张某丁担心自己被查处,遂安排乔某某、李某某找人将**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内的游戏机销毁。2019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联系樊某某找车拉游戏机,樊某某联系了洪某某开车来拉游戏机。当天下午,乔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樊某某、范某某、万某某、刘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下同)等人一起在乔某某家里商量后,决定将**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的游戏机转移到建水县**镇***农场五队杨某甲的葡萄地里销毁。当天晚上12时许,李某某、杨某甲、洪某某、樊某某、范某某、万某某、刘某某、杨某乙等人一起到*******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处,将游戏室的一部分游戏机搬到洪某某驾驶的云******轻型仓棚式货车上,一部分搬运到杨某甲驾驶的云******小型仓棚式货车上,万某某拉了一些塑料凳子和插座到**,后赌博机被运至**建水县**镇**街村委**街**队杨某甲的葡萄地里。第二天杨某甲、洪某某、樊某某三人将游戏机从车上卸下丢在杨某甲葡萄地工房旁路边的沟内。后杨某甲叫来一对收废品的夫妻,将游戏机中金属部件拆走。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甲葡萄地工房旁路边的沟内找到13台白色木质涉赌游戏机和8台有“花样单挑”字样的涉赌游戏机。经鉴定,在杨某甲葡萄地工房旁路边的沟内找到21台涉赌游戏机有21个操作单元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机、单挑机、捕鱼机、打码器、电子主板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执行通知书、笔记本、记账本、抄分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孔某某、陶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李某甲、张某乙、袁某某、李某乙、梁某某、张某丙、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张某戊、杨某甲、洪某某、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局红公治电认字〔2019〕03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建水县公安局建公治认电(2019)04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红河州公安局关于“3·21”案件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勘验工作情况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张某戊、洪某某、杨某甲、周某某、陶某某、孔某某、曾某某等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等辨认现场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洪某某、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丁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157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98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其刑罚。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119个提供维修、管理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戊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丁、乔某某、李某某、张某戊、杨某甲、洪某某、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丁现羁押于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30****;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734****;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38****;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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