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闰建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因担心被害人贺某某所欠自己的债务难以履行,且贺某某经常联系不上,于是授意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两人监视跟随被害人贺某某行踪,并在未经被害人贺某某的允许下,侵入位于株洲市**区****2栋103号的家中,在其家内吃住,时间长达10日,造成被害人贺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2020年5月7日、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相继被民警抓获到案,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对其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破案经过、欠条及还款计划、借款担保协议书及承诺书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指使张某某、黄某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与张某某、黄某某等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槐
检察员助理:肖枫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1867336****)、张某某(1867023****)、黄某某(1507414****)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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