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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黄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健勋,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街道办事处**街**号。2010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6年3月2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层。2010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黄健勋、颜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与张某乙(已死亡)所驾驶的渣土车在镇安县月河镇菩萨店村六组小地名桑湾会车时,两车倒车镜发生剐蹭,颜某某下车与张某乙理论,随即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颜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乙说,自己被人打了,找两个人上来帮忙。接完电话后,被告人王某乙叫上高某某、徐某甲三人开着王某乙的猎豹越野车往现场走,在被告人陈某某门前遇见陈某某,王某乙又叫陈某某上车,一起到现场帮忙。到现场后,被告人王某乙用脚朝张某乙的胸部踢了两脚,王某乙踢完张某乙后,被告人陈某某抓住张某乙的头发,用脚踢了张某乙后背两脚,接着被告人颜某某又用脚踢了张某乙的后背两脚。被告人颜某某被挡开后,颜某某打电话报警。张某乙被打后,打电话告诉工地老板被告人张某甲,说和人打架可能活干不成了。被告人张某甲接完电话后和被告人黄健勋开车到黄家湾找被告人王某甲,经过镇安县云盖寺镇古道沟口的一家五金店时,被告人张某甲、黄健勋购买一根木质洋镐棒和一根塑料锤棒放在张某甲的皮卡车上,到王某甲家张某甲叫王某甲去帮忙,张某甲从自己的皮卡车上把购买的一根木质洋镐棒和一根塑料锤棒交给王某甲,放在王某甲的奇瑞越野车后座位。被告人王某甲和黄某某开王某甲的车朝月河走,王某甲叫自己工地上的司机周某某帮忙开车,但没有告诉周某某要打架的事,周某某开车在前面走,张某甲开车跟在后面。在月河镇龙湾隧道出口前面,王某甲下车小便时发现路边有一根生锈的刀,便偷偷将刀带上车。到现场后,王某甲手持刀,黄健勋手持木质洋镐棒下车,王某甲询问张某乙是谁动手打的,张某乙指向王某乙。王某甲准备用刀去砍王某乙时被颜某某抱住,因二人认识,颜某某抢下了王某甲手中的刀。黄健勋手持洋镐棒走向王某乙,第一洋镐棒打在王某乙的手臂上,第二洋镐棒打在王某乙的头上,洋镐棒把被打断,王某乙头部受伤,黄健勋左手背侧第五掌骨处被打断的洋镐把划伤,黄健勋手受伤后被周某某带到医院治疗,并将打架用的工具带离现场。经陕西省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黄健勋、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应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高某某、徐某甲、吕某某、文某某、徐某乙、方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健勋、王某甲、颜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中张某甲、黄健勋、王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健勋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黄健勋、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金荣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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