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因理财欠下巨额外债。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购买邓某某位于锦绣城小区8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屋,并在未完全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将房产登记于被告人马某某名下。2009年9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陈勇借款30万元。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该房产已抵押的事实,向郭某某谎称未办好房产证,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郭某某借款40万元用于还债。后因郭某某多次向其索要房产证,被告人张某某遂伪造房产证并与被告人马某某商议继续向郭某某抵押借款,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将伪造的房产证交予郭某某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郭某某借款10万元。2010年1月,因未能全部支付房款,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将房产过户给邓某某,后与郭某某断绝联系并逃匿。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共计骗取郭某某50万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与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一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翠霞
检察官助理张庆海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