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陈某某容留吸毒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铜鼓县永宁镇江**村**组。曾四次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日、十五日,其中三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铜鼓县永宁镇江**村**组。于2006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3月31日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曾三次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十日、五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铜鼓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查处张某、陈某某等人吸毒案中,发现张某、陈某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嫌疑,于2019年3月1日初查受案,同年3月8日立案侦查,被告张某、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发现,被告张某、陈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17日晚上19时左右至23时左右,被告张某在铜鼓街上的一家江缘宾馆开房,在被告张某开的这间房间内,张某在房内前后容留冯某某、吴某甲、宋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2月18日上午9时左右至中午12时左右,被告张某在铜鼓街上的一家江缘宾馆开房,在被告张某开的房间内,张某在房内前后容留陈某某、吴某甲、宋某某、冯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2月19日傍晚6时左右至晚上22时左右,被告张某在铜鼓街上的一家江缘宾馆开房,在被告张某开的房间内,张某在房内前后容留陈某某、吴某甲、冯某某、宋某某、胡某、吴某乙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左右至晚上22时左右,被告张某在铜鼓街上的一家江缘宾馆开房,在被告张某开的房间内,张某在房内前后容留陈某某、吴某乙、吴某甲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2月24日,被告陈某某在铜鼓街上的一家江缘宾馆开房,在被告陈某某开的房间内,陈某某在房内前后容留张某、吴某乙、胡某、吴某甲在房内吸食毒品冰毒。

6、2019年2月25日,被告陈某某在铜鼓街上的一家江缘宾馆开房,在被告陈某某开的房间内,陈某某在房内前后容留张某、张某、胡某、吴某乙在房内吸食毒品冰毒。

7、2019年2月26日,被告陈某某在铜鼓街上的一家江缘宾馆开房,在被告陈某某开的房间内,陈某某在房内前后容留张某、胡某、吴某乙在房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栗江元、吴某甲、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的供述;

4.证人吴某乙、冯某某、吴某甲等人的尿液检测报告书;

5.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勘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尿液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承认自己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因吸毒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且陈某某二次因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加重处罚,但本案中二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贩卖毒品和吸毒人员,有立功表现,可适中量刑处罚,且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和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卷四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