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1,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崇凝镇**村**组,农民。2018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闵**,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号,居民。2018年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单**,曾用名李**,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居民。2018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2,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农民。2018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安*,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居民。2011、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次,2018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农民。2018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1、张*2、闵**、安*、单**、赵*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临渭区双创基地建设需要对闫村镇北韩村一组部分村民进行拆迁,闫村镇政府要求北韩村务必在2018年春年拆迁完毕。2018年2月13日,付平*和张亚*到安**(已判刑)家中,并叫来胡**(已判刑)共同商议第二天拆迁事宜,安**安排胡**从社会上叫人维持拆迁现场秩序。胡**指使张强(已判刑)召集社会闲散人员,承诺对每名参与拆迁人员200元酬谢,指使被告人安*驾驶车辆将其与其他参与人员送至拆迁现场并在现场等待拆迁结束将人员拉回。张*(已判刑)通过电话和微信召集了雷**(已判刑)、冯*(已判刑)、边**(已判刑)、王*(已判刑)、史**(已判刑)、韩**(已判刑)、被告人张*1、被告人闵**、被告人单**、冀**等人,韩**(已判刑)又纠集了被告人张*2,被告人张*1又纠集了被告人赵*。次日8时许,胡**、张强带领参与此次拆迁的三十余人前往北韩村,到达现场后胡**与张强向到场人员发放了口罩。胡**又将到场人员分为两组,一组由其带领负责挖掘机安全,另一组由张*带领在村口堵路,阻拦村民进入现场。拆迁过程中,五六十村民先后来到现场,二十余名村民欲冲向挖掘机,双方发生冲突,相互拉扯、谩骂,进而厮打,导致部分村民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党**之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于2018年4月9日到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投案自首,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判决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闵**、单**、张*2、安*、赵*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属于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各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毛莉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1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闵**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3360;被告人单**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3059;被告人张*2被监视居住182****8690;被告人安*被监视居住133****7544;被告人赵*被监视居住132****9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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