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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贾某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4240119********,中专,户籍地山西榆次,无业,微信昵称“品质与生活(自信与邪恶)”。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本院审查后不批准逮捕,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曾用名“贾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240119********,专科毕业,户籍地山西榆次,微信昵称“布衣山人”。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拘,同年12月28日本院审查后不批准逮捕,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240119********,中专,户籍地山西榆次,无业,微信昵称“Lvan.王”。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拘,同年12月28日本院审查后不批准逮捕,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240119********,高中,户籍地山西榆次,微信昵称“Always All Ways”。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拘,同年12月28日本院审查后不批准逮捕,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242119********,小学,户籍地山西榆社县,出租车司机,微信昵称“晋”。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3068219********,专科毕业,户籍地山西榆次,无业,微信昵称“ZLF”。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榆次区安宁街印象城物业开始对进出该处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收费,同时对印象城小区居民住户停车进行收费。此举造成部分居民不满。2018年11月15日,购买了印象城A座2303户的被告人贾某成立了名为“印象城住宅业主委员会筹备”的微信群,被告人王某、张某、郭某、陈某某、张某某陆续通过扫码的方式加入该群,该群陆续加入印象城业主达一百一十三人。微信群成立之后的两天时间内,贾某、王某、张某在微信群中以要求印象城减免停车费为由发表言辞过激的言论,煽动群内其他业主参加以围堵印象城停车场出入口的方式给印象城物业施压,以达到印象城物业减免业主停车费的目的。张某在微信群中还积极组织策划2018年11月17日、18日围堵印象城停车场出入口并号召业主参与,贾某最终在微信群众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对报名参加的业主进行统计。

2018年11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郭某按当日上午在微信群中的约定,驾驶其车牌号为晋K***的红色启辰轿车准备驶离印象城北广场停车场出口时,被收费员拦下要求支付停车费,郭某不从便将其驾驶的车辆停放在印象城北广场出口位置并报警,同时向“印象城住宅业主委员会筹备”微信群发信息召集业主下楼聚集。安宁派出所出警民警通过协调,带领业主代表到印象城物业办公室与物业工作人员协商处理收取停车费一事。当日16时许,与物业工作人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现场业主迅速在印象城北广场停车场收费轧机处拉起条幅进行围堵。至17时40分许,郭某在微信群里问谁的车还在外面停的了。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响应,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的出租车堵在印象城北广场收费轧机入口处,随后还帮拉条幅的业主将条幅挂在车上,当晚20时许,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陈某某将条幅撤下并将车辆挪开,条幅被郭某收入其车内。后人群逐渐散去。居民围堵停车场期间,贾某、王某、张某在现场实施了围堵停车场的行为,张某某在现场拉横幅,警察到达现场后告诉拉横幅的人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张某某等人不听警察劝阻。

2018年11月18日上午10时许,印象城业主再次通过微信群联系并在印象城北广场聚集。被告人张某从郭某的车内取出条幅,居民拉扯条幅将印象城西北侧的上五楼下地库的车辆出入口围堵。持续到中午,人员散去,下午15时30分许,业主到印象城五层的物业办公室找物业工作人员理论,期间被告人王某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双方推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了。之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

经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18日两天到达案发现场参与围堵行为,并在现场积极拉扯横幅。上述6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王某、张某、贾某、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接处警记录、现场照片、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 证人赵某某、牛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孙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6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贾某、王某、郭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锟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住********;被告人贾某现住********; 被告人王某住********;被告人郭某住********;被告人陈某某住********;被告人张某某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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