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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翟某赌博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本市城区****家属院,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本市城区**路**家属院,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张*、翟*承包了本市城区西一路“八一家园”小区南侧巷道内一家茶馆,二人多次组织毛丰、张建军、张琦等人,在茶馆内以打“四川麻将”缺一门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直到2018年2月9日被依法查获。翟*、张*利用收取台费、抽水的方式非法营利14600元。现场收缴赌资6000余元已依法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翟*聚众赌博抽头营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法院

检察员:田新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翟*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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