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8014,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区**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11月19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4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04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村,现住辽宁省营口市**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有限公司附近山上,将被害人韩某某载种的18棵杨树以及**村村集体所有的68棵杨树伐断盗走。经鉴定,韩某某家被盗杨树8.708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789.895元;**村村集体被盗杨树14.470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95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照片、收条及和解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赵某某、田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勘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和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侵犯了他人的林木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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