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自治县**镇**局**路**号,捕前住西盟县**镇**路***饭店出租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0********,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合谋由张某两次约被害人李某乙到普洱市思茅区曼城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让李某某捉奸,在拍摄了张某和李某乙的不雅视频、照片后李某某冒充名为张某乙的军人身份以破坏军婚为由对李某乙实施恐吓。后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合谋捏造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后对其实施敲诈勒索,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捏造张某乙(李某某)因捉奸导致流产需安葬费、张某乙(李某某)在北京的军方父母要追究其流产的原因要开具自愿流产证明、到曼城酒店删除张某与被害人的开房记录和酒店监控、删除摄影师解某某持有的张某与被害人的开房视频、因被害人犯破坏军婚罪需找凉山女子代替入狱的虚假事实,多次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敲诈勒索人民币253000元;
2.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捏造被害人李某乙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照片被第三方掌握并传至互联网、报复他人等虚假事实,多次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敲诈勒索人民币380000元;
3.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捏造张某乙(李某某)被公安逮捕为其保释、巫师下咒的虚假事实,两次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敲诈勒索人民币105000元;
4.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捏造帮助张某乙(李某某)偷渡到泰国解毒的虚假事实,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敲诈勒索人民币135000元;
5.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捏造张某乙(李某某)被军事法庭审判,由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军方律师徐某、张某乙母亲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敲诈勒索人民币190000元;
6.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合谋捏造张某甲(李某某)自杀、需开具张某乙死亡证明为由,由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他人身份,伙同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威胁被害人,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敲诈勒索人民币45000元。
经云南普洱泛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李某某涉嫌合谋敲诈勒索金额为人民币1,108,000.00元,其中,汇入张某、李某某指定李某丙账户人民币1,068,000.00元,汇入李某某账户40,000.00元人民币;所涉嫌合谋敲诈勒索金额资金流向为:(1)转入张某账户人民币318,000.00元;(2)取现人民币676, 875.24元;(3)P0S机/银联消费人民币78,072.24元;(4)转张某、李某某以外6人账户34,940.00元人民币;(5)短信费、手续费人民币199.09元,合计人民币1,108,086.57元(含李某丙账户涉案前现金结余及涉案期间结息收入人民币86.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军官证、军装等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张某甲个人简历,前科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抓获经过,手机短信聊天截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个人业务凭证,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查询报告,开户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说明书,张某甲军官复印件,军人婚姻登记说明书,普洱市人民医院住院材料,关于查询李水英入伍记录的复函,情况说明,智能轨迹分析,西盟县公安局文件,李某乙借款材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电话号码查询情况,中国移动普洱分公司电话号码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苏某某、王某某、普某某、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丙、施某某、周某、邱某某、祁某、杨某乙、郭某、杨某丙、张某乙、薛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普洱泛正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视频光盘2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校验鉴定委托书、送检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手机电子查询、恢复数据光盘8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通话清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军人身份,与被告人张某合谋
捏造虚假事实,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的共犯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光盘21张。
4.涉案扣押物品现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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