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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李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有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津市市人,住津市**街道**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徐某某、周某某(均已提起公诉)等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合伙在本县**开发区、**乡、**镇及**社区等乡镇的偏僻民房内,利用扑克牌“扳点点儿”比大小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李某获悉后,于2018年8月初进入赌场“搭虾子”,后经徐某某等同意,张某、李某于2018年8月上旬在赌场中当老板“坐庄分水”。赌场每日约下午13时许开始,当晚深夜或次日凌晨结束,次日继续。为确保赌场顺利运营,徐某某等雇请他人寻找场地、接送赌客、望风看场、“抽水”及做饭,望风人员还配备有对讲机保障信息互通。被告人张某、李某当老板坐庄期间各分得水钱约二万元。

2018年9月30日,该流动赌场开设至本县**镇**楼**村张某甲家住宅时,临澧县公安局对其进行查处,查获赌博工具牌桌、扑克牌、骰子、铁皮水箱及所抽取的水钱2.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及二被告人的常口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张某、李某的供述及同案人徐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辛某某等的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刘某某、何某某、辛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李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因其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霞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李某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资料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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