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黑恶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418,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复兴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47X,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德江县复兴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复兴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41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德江县复兴镇***村监督委员会原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复兴镇***村洞庭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汉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复兴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8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松,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45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玉水街道钟山中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广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41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复兴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娅,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427,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复兴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45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德江县复兴镇***村综治站原站长、***村原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复兴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正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41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德江县复兴镇***村原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复兴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普,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德江县复兴镇***村监督委员会原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该县复兴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张某娅、张广某、张某松、张汉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被告人冉张某某、谢某某、谢正某、张某普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2020年2月3日至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1月8日至22日、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德江县复兴镇***村村委会主任、东泉村村委会主任、中共***村党支部书记。其间,被告人张某某为操控村基层组织,积极发展家族成员为党员,2017年1月,通过张某某的操纵,顺利让其子被告人张某当选为该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被告人张某取得复兴镇到棋盘山客运营运权,经营中对该路线上其他车辆免费载客行为进行打压,企图垄断客源。长期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把持村基层组织,利用家族势力,先后单独或伙同其家族成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及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为纠集者,张某、谢某某、张广某、张汉某、张某松、张某娅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及其成员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5年下半年,被害人谢超某因安装家用照明用电多次找被告人张某某出具证明未果。2016年2月10日晚,谢超某再次到张某某家请求出具用电证明,又被张某某拒绝,与张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其女被告人张某娅发生争吵和抓扯。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冯某某回家时遇见前来现场了解情况的谢超某之弟谢云某,与谢云某发生抓打,造成谢云某头部受伤。复兴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出警,要双方不要再生事端,当日谢超某父亲谢应某带李某某、冯某某到医院检查、治疗,谢云某则自行医治。次日李某某、冯某某出院,谢应某支付相关费用后将二人送回家中,并购买了礼品上门给张某某道了歉。因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对此并不满意,几日后张某某与张某、张广某、张汉某、张某松、张某娅等人在自家商议后,要谢正某通知谢超某来张某某家给个说法,接到通知的谢超某在些某涛陪同下立即来到张某某家,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张广某、张汉某、张某松与谢正某、冉张某某、谢某某遂将谢超某带至***村村委会办公室,张某某、张某、张广某、张汉某、张某松对谢超某进行人身威胁,要求谢超某向张某某、李某某下跪,并给予张某某人民币1200元(币种下同)做法事,谢超某被迫答应张某某等人的要求,于当日向李某某下跪。后谢超某在张某某等人限定的时间内,于同年2月17日晚到张某某家给予张某某1200元后,再次向张某某、李某某下跪后离开。
(二)2015年1月1日,被害人王某某驾车从棋坝山到复兴镇街上,途中遇见其妻子的叔叔李某让其免费搭乘,被驾驶中巴车载客的被告人张某看见,张某随后驾驶中巴车追赶,当车行至**(小地名)桥上时,张某将王某某逼停。张某随后下车辱骂王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张某自己的手指受伤。张某便电话邀约张某某、张某娅、张汉某,随后张某某携带铁铲与张某娅、张汉某赶至现场辱骂王某某,张某某持洋铲欲殴打王某某被在场人员王某文劝阻,王某某惧怕被打逃离现场。张某娅则对王某某妻子李再某进行抓打,张汉某另电话邀约张某松等人前来帮忙。闻讯赶来现场的处警民警将双方带至德江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张某松等人见状也赶至该所。在复兴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娅、张某、张汉某、张某松等人以王某某造成中巴车停运为由,强行要求王某某进行赔偿并下跪,王某某被迫给予张某1000元。
(三)2013年3月,***村村民谢某学、谢某国、谢某乾、田某四人的危房改造款拨付到复兴镇政府后,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以不能顺利拿到危房改造款相要挟,强行向谢某学、谢某国、谢某乾、田某各索要500元共计2000元。
(四)2007年3月,张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将其父安葬在被害人张翊某家准备用于自建房的地里,被张翊某之妻拒绝。张翊某闻讯从外地赶来,请求张某某另择墓地安葬其父被张某某辱骂、威胁,后张某某强行占用张翊某家41.76平方米土地安葬其父,经鉴定,被占土地价值1649元。2008年农历冬月一天,张某某驾驶农用车经过同村村民李某荣家门前发生故障, 以李某荣在公路上堆放砂石导致自己农用车发生故障为由,强行向李某荣索要100多元。2008年4月,张某某在***村委会开会时,指责村干部张某勇为老百姓代写申请等材料,并辱骂、殴打张某勇。
二、诈骗罪
(一)2013年12月,***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被告人张某某、冉张某某、谢正某、谢某某、张某普分别当选主任、副主任、综治站站长、监督委员会主任、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束后,张某某、冉张某某、谢某某、谢正某、张某普共谋,以五人各自兼任一个村民组组长为由,虚拟他人名字骗领工资。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张某某、冉张某某、谢某某、谢正某各骗领7000元、张某普骗领7200元共计35200元。
(二)2001年,张某某从***村委会承包了位于该**花寺的国有土地25.5亩。2002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张某某明知其承包的前述土地不能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便以其本人及张某、张广某、张某松名义,将前述土地虚报为责任地登记上报骗领退耕还林补助款,2003年至2018年,张某某共骗领补助金74533.86元。
三、敲诈勒索罪
(一)2013年3月,被害人胡某某驾驶拖拉机前往烤烟基地耕地时,途经被告人张某某家茶林时刮断几棵茶树的丫枝。张维贵发现后立即告知张某某,张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张广某与张某贵一起阻止胡某某耕地。胡某某被迫无奈请村委会干部及烟草站工作人员向张某某求情,次日去耕地时再次被张某某安排的张某贵阻止。一日后,复兴镇副镇长罗某某组织胡某某、张某某协调,胡某某给张某某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照价赔偿张某某损失,张某某则要求胡某某买断茶林。几日后,复兴镇姚某某镇长组织张某某、胡某某调解,张某某向胡某某索要18000元未果,后姚某某收取胡某某2000元后,张某某获得该2000元后方准许胡某某继续耕地。
(二)2015年以来,被害人何某某在棋盘山村租赁土地种植烤烟。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冉张某某、谢某某、谢正某以缴纳“保证金”为由向何某某索要18000元,被何某某拒绝。几日后张某某邀约被告人冉张某某、谢某某、谢正某再次向何某某索要18000元,当日何某某被迫给予张某某、冉张某某、谢某某、谢正某5000元“保证金”,之后,张某某将该5000元交给冉张某某,用于抵扣张某某个人欠款。另外张某某送给谢某某、谢正某每人一包价值500元的茶叶。2017年以来,何某某多次欲向张某某、冉张某某要回该“保证金”,均被张某某、冉张某某拒绝。
(三)2018年10月,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在***村实施农网改造工程,在被告人张某某家茶叶厂房旁立了一根电线杆,将电线杆的固定拉线安装在张某某厂房边的堡坎上。同年11月的一天,驾驶员陈某为张某某家拉运水泥时将堡坎部分压垮,当晚下大雨堡坎发生二次垮塌。张某某即以堡坎被电线杆拉线拉垮造成其堆放的水泥、沙石受损为由,以阻止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施工相要挟向该公司索要几万元赔偿。后该公司施工被张某某阻止,被迫与张某某“协商”,经复兴镇党委书记阳某介入后,阳某承诺复兴镇政府和该公司各赔偿张某某8000元,该公司为能顺利施工,被迫给予张某某8000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张某娅实施的违法事实
(一)2006年7月初的一天,张某某假借李某荣宰杀的鸡是张某某家喂养,强行向李某荣索要50元钱,李某荣被迫支付50元钱给张某某。
(二)2008年6月,张运某未婚先育,张某某要求张运高交纳3600元罚款。张运某被迫送1500元礼品给张某某后,张某某才在上户的申请上签字盖章。
(三)2009年张某华修建新房后,找张某某出具安装照明用电的证明。张某某向张翊华索要2000元未果,便拒绝出具证明。2014年,张某华通过上访,才得以安装家庭照明用电。
(四)2010年12月,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去组织**村村委换届选举,张某某堂弟李某华系候选人,张某某要求陈明锋把李某华推选为村副主任,但经村民投票选举,李再华落选。张某某在选举当日下午叫陈明锋到家中,以掌握陈某某有违纪行为相要挟,辱骂、威胁陈明锋,让陈某某下跪认错。陈某某被迫给张某某下跪认错后才得以离开,其离开过程中,张某某继续对陈某某辱骂,并大声宣扬陈某某向自己下跪,让现场的群众围观,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五)2012年7、8月的一天,谢某兵驾车载着妻子郭某某、邻居谢应某夫妇、谢某某夫妇从东泉村驶往复兴街上,在东泉村烤烟站被张某某、张某娅用面包车拦停。张某某、张某娅以谢正兵载客为由,便辱骂谢正兵、郭朝凤,抓打郭朝凤。谢应某夫妇、谢某某夫妇见状下车离开后,谢某兵才得已驾车离开。
(六)2012年5、6月的一天,冉某、袁某某骑乘一辆摩托车在复兴镇东泉路口遇见张某驾驶的中巴车,张某对冉亮进行辱骂,超车前行一段距离后停靠在路边,冉某到张某中巴车边上质问张某,张某电话邀约徐某到现场对冉某、袁某某进行殴打。
(七)2013年10月份,王某贵驾驶长安车从东泉到复兴,途中被张某驾驶中巴车逼停。张某手持棍棒,以王某贵堵他中巴车为由,辱骂王某贵。
(八)2014年9月的一天,张某华将自己山林的树木卖给他人,张某某要求张翊华请吃牛肉没有得到回应,便殴打张某华。
(九)2015年农历腊月一天晚上,张太某邀请张某某到其家中吃饭,吃饭时张某某扬言自己占用集体蓄水池没有人敢反对,张太某称其敢反对。张某某便将碗、碟掀翻在地,殴打劝说的张太某之子张敏某,辱骂张太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张广某、张汉某、张某松、张某娅、谢正某、冉张某某、张某普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复兴乡政府文件等18份书证;2.证人证言:些某涛、汪某等70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谢超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张某、谢某某等10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土地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谢某某、张广某、张汉某、张某松、张某娅,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骗取国家财物共计109733.8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某、冉张某某、谢正某、张某普共同骗取国家财物35200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张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索要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索要他人财物31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张广某索要他人财物共计18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谢某某、张广某、张汉某、张某松、张某娅属于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张广某、谢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曹永安
检 察 员: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田 浩
检察官助理:杨 勇
2020年3月19日
附:1.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2.谢某某、张广某、张汉某、张某松、谢正某、冉张某某关押在德江县看守所,张某某关押在印江看守所,张某关押在思南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