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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姜某某等6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镇**村**社。2018年5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村**组。2018年5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村**组。2018年5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6********,满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2016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2016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2018年5月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鲁某某、张某乙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于2018年8月6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2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和李某甲共谋从缅甸籍不法分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贩卖牟利。被告人张某甲向缅甸籍不法分子提供的账户支付毒资后,缅甸籍不法分子将藏有毒品“冰毒”的2个包裹快递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指定地点。2018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乙,驾车从金州区登沙河镇来到普兰店三十九中附近一家百世快递公司,取走藏有毒品“冰毒”的快递包裹。之后其按照被告人李某甲的指示将其中1个包裹打开,将包裹夹层内藏匿的毒品“冰毒”重新分装。随后,被告人李某乙驾车返回金州区登沙河镇的住处。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乙驾车到金州区登沙河镇高速路口转盘附近,将重新分装的1300克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姜某某。当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乙居住地将其抓获,在房间内2个快递包裹内查获毒品“冰毒”2645.1克。

被告人姜某某从被告人李某甲处购买毒品“冰毒”后,将其中300克毒品“冰毒”贩卖给侯某某(另案处理),之后回到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金普广场4期52号楼1单元1702室的住处。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到姜某某住处购买毒品“冰毒”,姜某某将2包约40克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张某乙。当日15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上述住址将被告人姜某某和张某乙抓获,在被告人姜某某身上查获19包共计902克毒品“冰毒”;在被告人张某乙身上查获2包共计51.1克毒品“冰毒”。

侯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冰毒”,拿回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天都城小区9号楼2单元11楼2室的住处。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将2袋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鲁某某保存。随后,公安民警在上述住址将侯某某和被告人鲁某某抓获,在被告人鲁某某身上查获2包共计49.8克毒品冰毒;在侯某某家中查获5袋254.5克毒品冰毒。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等6人的供述和辩解;

4.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公(司)鉴(理化)字(2018)236号检验报告等四份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张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张某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今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江维
检  察  员:  曾腾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等6人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7册、光盘10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财物等(详见《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扣押清单》),现存于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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