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红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号,住集美区灌口镇**大道**号**楼。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租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大道**号**楼一套间作为固定场所,提供赌具,供他人以打麻将、扑克牌“二支比”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
2019年5月7日21时许,参赌人员王某甲、张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等人在该场所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同时被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方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桌、麻将、赌资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陈某甲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查赌现场记录、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现场照片、收缴清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固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勇
检察员:孙国柱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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