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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3********,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号楼**单元**,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张某某自2020年1月份至2020年8月份期间,在天津市南开区天霖园小区及该小区附近分别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四次(时间分别为2020年1月9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8月19日);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两次(时间分别为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8日);于2020年8月19日向田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次;于2020年8月30日向孟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次。

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后于2020年9月11日截获其上家“张博文”(推特网名为“出”)向被告人张某某邮寄的装有毒品可疑物的快递包裹一个(快递单号:DPK200005583920),后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在该快递包裹内发现的五小包毒品可疑物(总重量为3.95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9月份期间,在天津市南开区天霖园小区**号楼**门**室内,分别容留侯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两次(时间分别为2019年11月份某一天、2020年9月8日);容留马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两次(时间分别为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7日);于2020年5月30日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于2020年8月19日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向多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材料;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以及称量笔录;

5.交易记录以及聊天记录截屏照片;

6.毒品检验报告;

7.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并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系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双龙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2206****、1590024****。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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