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6********,彝族,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合医办工作员、**乡残联理事长、**乡毕节**项目征地工作组负责人,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村**组**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为了推进毕节**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工作,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由被告人张某具体负责带领征地工作组负责具体征地事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误将张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位于**乡**村**处在征地范围内尚未测量的一块土地地界掩埋破坏,因张某某与张某相识,也知道张某在**乡负责征地工作,便找张某帮忙解决其土地问题,张某答应帮忙,但一直未帮张某某解决。2017年12月23日,张某邀约张某某到毕节城区看房,并以其买房差钱为由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张某某予以答应并通过转账方式借给张某1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向张某某提出可以增大张某某被征收土地面积,以便多获得征地补偿款,但事成后张某某要分钱给张某,张某某对此表示同意。2018年1月份的一天,张某通知张某某及征地工作组成员陈某某、赵某某与施工方测量员夏某某等人用GPS设备对张某某被征收土地进行测量。测量结束后,夏某某便将GPS测量数据交给张某。张某未按规定将上述GPS测量数据提供给贵阳乌当蓝图测绘有限公司制图,而是伪造测量数据,将距离张某某被征收土地不远处的**乡7303.7平方米土地数据虚列为张某某户的土地测量数据,并将该数据交给贵阳乌当蓝图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甲。王某甲根据该数据制作出土地勘测登记表并交给张某,张某安排赵某某在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勘测登记表上虚增堡坎数据,并由张某本人在林木勘测登记表上虚增桃树数量,通知张某某在上述资料上签字确认。之后张某将前述资料与其它征地资料混在一起拿给王某乙、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完善签字手续并上报。2018年2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征地补偿款69.259113万元拨付至张某某账户后,张某约张某某见面,张某提出除之前向张某某借的10万元,张某某还应再分18万元给张某,张某某表示同意并先后分两次向张某账户转账18万元。2019年6月11日,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同日,金海湖新区纪工委通知张某谈话。谈话结束当日,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张某通过其本人及其朋友李某某账户向张某某账户转账18万元。次日,张某将其余10万元拿到张某某家欲交给张某某之妻刘某某,刘某某予以拒绝。经复核,张某某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1469.71平方米,应获征地补偿款合计10.5378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会议纪要、土地勘测登记表、林木勘测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及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毕节**项目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被征收土地面积、虚列土地附属林木等方式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察员:陈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调查卷10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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