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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2017年6月12日、2019年11月25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分别于2012年4月1日、2018年11月30日分别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七日。被告人张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中国**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采取撬门锁的方式进入中国**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黄桥汇接点机房内,使用老虎钳拆卸电源线、接地铜排,并将部分电源线、接地铜排窃走,销赃至李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400余元。后被告人张某又先后3次至上述机房窃得剩余电源线、接地铜排销赃至李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1785元。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张某支用。经核价,涉案电源线、接地铜排中的废紫铜合计价值人民币2547.43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莹

2020年11月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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