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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绰号,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献县****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20年1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兄弟均系献县**镇**村村民,1997年春天该村曾采取抽签形式确定浇地顺序,张家抽得的号码在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中间,当时被告人张某外出未在家,两家曾口头协议由张某甲三兄弟都浇完地再轮到张某家浇地,并在春季按此顺序浇过几次地。被告人张某回村后,对这样的浇地顺序不满,要求恢复抽签顺序,张某甲兄弟不允,双方在1997年9月3日发生过争执。9月4日早上7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都到了村北洼,被害人张某甲在机井出水管上绑上“塑料阳沟”准备浇地,被告人张某冲上解开张某甲的“塑料阳沟”,欲绑上自己的“塑料阳沟”浇地,张某甲三兄弟不同意,便与张某争执起来,后双方打在一起,张某拿起其带来的木把单刃尖刀,刺向对面的张某乙,导致张某乙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甲从后面抱住张某,张某便用刀反手捅刺张某甲,致张某甲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2.​ 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 尸体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浇地与被害人张某甲兄弟三人发生矛盾,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人一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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