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门口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小车,并将车内的1380元现金盗走。
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门口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此的小车,并将车内一个黑色背包盗走,背包内有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AD及20元零钱。
2020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涵江区**镇**一网吧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并依法扣押其持有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AD一部。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及IPAD共价值人民币3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艾婧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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