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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松松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张松松,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组**号,现住贵州省德江县**。2018年7月11日因贩卖毒品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7日释放;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松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松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1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城建学院门前路边,被告人张松松与犯罪嫌疑人“亚亚”(正在侦查中)事先共谋,以“亚亚”假装掉钱,张松松配合“亚亚”并捡钱的方式诱骗路过的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要与刘某某平分该钱,刘某某信以为真后将自己银行卡密码告知了张松松一伙,并交出了该银行卡,后该卡经“亚亚”在邮储银行ATM机取款17100元,其中张松松非法取得其中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信银行卡一张;2.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松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松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松松2018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年内再犯诈骗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海晓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松松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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