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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松松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松松,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90********,汉族,高中文化,**铝模租赁有限公司宿迁基地员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镇**寨**组**号。被告张松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松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松松欲以卖废品的方式盗窃其所在单位**(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宿迁基地的铝合金模板,遂通过微信联系收废品的刘某甲,自称系该基地的领导,安排刘某甲次日驾驶货车进入该基地仓库上门收购废铝。2019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松松安排刘某甲驾驶的红色高栏货车(车牌为苏N****)顺利进入**(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宿迁基地仓库,并将该基地的监控总机关闭,自驾叉车将6包铝合金模板装入货车,后安排该货车顺利离厂。随后,被告人张松松自驾福特嘉年华轿车(车牌为豫M****)跟随刘某甲的货车至耿车镇刘某甲的收废品站,现场参与过磅、清点。经称重,被盗的6包名铝合金模板(含水泥灰)重4.6吨,被告人张松松销赃得款人民币36800元。经鉴定,被盗的6包铝合金模板含水泥灰的价值为人民币188738元。根据侦查实验,被盗的6包铝合金模板不含水泥灰的价值为人民币184727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松松于2019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先未有罪交待,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松松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松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松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松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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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张松松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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