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松岗,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松岗、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松岗、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4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松岗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的小区内入户盗窃财物,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111.5元。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松岗实施盗窃,仍开车接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松岗在长沙市开福区金色比利华小区,使用爬窗入户的方式,盗得7栋102房内被害人艾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7栋307房内被害人贺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松岗欲实施盗窃,仍驾驶其车辆将被告人张松岗送至长沙市开福区左岸春天小区。被告人张松岗在该小区内同样使用爬窗入户的方式,盗得A2栋212房被害人熊某某的西铁城女士手表一块、欧元250元、港币100元、(折合人民币2008.5元);盗得B5栋204房被害人刘某某美度间金女士手表一块、精工男士手表一块、宝格丽时装表一块、玉器一块、纪念外币一套。经鉴定:被盗的手表价值人民币7803元。被告人张松岗盗窃得手后,通知被告人李某甲将其接回宾馆。后被告人张松岗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赃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500元。后被盗的港币、欧元、外币、玉器、精工男表、美度间女表、西铁城女表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松岗、李某甲。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物证照片及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松岗、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松岗、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盗窃,仍予以帮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松岗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张松岗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松岗、李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有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松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雨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松岗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8586****、166858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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