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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镇**巷**村花园组**号,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镇**巷**村花园组**号。曾因偷越国(边)境行为于2019年5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9日已电话告知并书面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东至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盛公司,2019年4月份张某从该公司辞职)工作过的身份,联系上东某某安南预制构件厂法人代表张某某,并称能帮其买到石子。之后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让张某某预付石子定金。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和9月2日先后两次转账6000元和2500元给张某。随后张某将8500元全部用于在手机上赌博输掉。

2.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舜盛公司工作过的身份,联系上东某某东流镇桥东回民村从事工程的唐某某,并称能帮其买到石子,之后张某让唐某某先预付货款。2019年8月30日,唐某某通过其侄子鲍某某的手机银行向张某转账10000元。随后张某将10000元全部用于在手机上赌博输掉。

3.2019年10月,张某偷渡到澳门赌场赌博,因当时身上没有钱,利用其在舜盛公司上过班的身份,联系上池州市贵池区从事建材和石子生意的毕某某,称可以介绍毕某某到舜盛公司购买石子并让毕某某去舜盛公司找吴某某看货。之后毕某某到舜盛公司找到吴某某并定下购买5600吨石子。2019年10月28日,毕某某应张某要求将10万元定金转给张某,张某再转给舜盛公司。2019年10月30日,毕某某应张某再次要求,将尾款33万元转账给张某,张某收到毕某某转来33万元后即在澳门赌场用于赌博全部输掉。之后毕某某再联系张某时已联系不上。

二、偷越国(边)境罪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通过“蛇头”安排从珠海市情侣中路附近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赌博时即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5月16日被澳门警方遣返回珠海,当日珠海市公安局对张某偷越国(边)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再次通过“蛇头”安排从珠海市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赌博,后向澳门警方自首,同年12月24日被澳门警方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司令部情报侦查科“受案登记表”及审查经过,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出所登记表”,东某某公安局大渡口责任区刑警队秦刚、朱德荣出具的“抓获经过”,张某在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账户交易明细,珠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遣返名单、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移交人士凭单,珠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吴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接受的证据材料:张某某手机与张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载图。珠海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提取笔录及提取的张某手机微信通讯录名片及朋友圈状态照片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34.85万元,数额巨大;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弟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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