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臭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陕西省神木市**镇**村**号, 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神木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指定辩护人牛娜,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卢某甲,男,殁年84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人。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移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上午, 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神木市高家堡镇集市上闲逛。11时50分许,张某某来到高家堡镇停车场对面神王路路东段某某的凉面摊前,见被害人卢某甲拿出钱准备支付凉面钱时,便将卢某甲手中100元夺走,卢某甲和项某某追上去抓住张某某的衣服索要时,张某某将项某某的手咬了一口,项某某松手后,张某某用拳头打击卢某甲头部、肩部致卢倒地后,又用脚在卢某甲头部踢打数下后离开,同日14时许高家堡镇派出所民警在高家堡镇卫生院附近将张某某抓获。
被害人卢某甲被他人送往神木锦界神府经济开发医院救治, 4月26日出院,2020年4月30日在家中死亡。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甲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值班日志、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项某某、贺某某、段某某、刘某乙、马某某、白某某、杨某某、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书及尸体照片、受伤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钱财,在被害人向其追要被抢钱财时,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巧玲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两张)。
3.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讯问合法性核查笔录一份,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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