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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嘉祥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8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以来,伙同郭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在逃)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大厦**层、**有限公司内以投资理财产品并返还利息为由,与投资人高某某等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00余万元,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工商登记材料、报案材料、《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司法审计鉴定意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刘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9.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帅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

2.预审卷宗十一册;补充材料一份;审计报告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随案移送:无。冻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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