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路**号,撬开窗户进入房内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现金1500元人民币,两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重3克的黄金戒指。经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因黄金饰品没有购买单据,无法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邓某某自述两条黄金项链中一条是2008年以3000元购买,重11克;另一条在2000年以2500元购买;黄金手链于2017年以1600元购买;金戒指购买日期不详,重约3克。
二、2018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学校一自建房**房,撬开窗户进入房内盗窃被害人叶某某现金400元人民币、一条黄金项链、一粒黄金转运珠、两枚女装黄金戒指、两枚男装黄金戒指。经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因黄金饰品没有购买单据,无法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自述以上黄金首饰均是在深圳购买,四枚黄金戒指分别在2009年和2014年购买,总价7200元;2011年8月16日以3000元购买黄金项链,以270元购买黄金转运珠。
三、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学校对面一自建房附近,其见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关灯,遂起了盗窃的意图。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害人曾某某家隔壁的一栋在建房爬上**楼,撬开被害人曾某某家的窗户防盗网进入被害人曾某某家中,盗走现金约9000元,两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两个金耳钉。经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足金戒指13克及戒指9克共计价值人民币9562.74元。被害人曾某某陈述一条金项链是2009年7月以2800元购买,重12克;另一条金项链是2017年12月以2728元购买;一个金耳钉是2017年10月以300元购买,重1.08克;另一个金耳钉是2017年2月以724元购买,重2.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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