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565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矮某甲”、“矮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华某某”、“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与游某某等共谋开设赌场盈利,其后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游某某、罗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先后租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街1号农贸市场、青木关镇关口村青木关文化庄园、青木关镇袁家沟农家乐、凤凰镇白鹤山庄等场所,采取“打豹子”押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盈利。赌场安排工作人员洗发牌、数钱、抽头并组织专人放哨,安排车辆接送赌客。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分取赌场盈利。2017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白鹤山庄将该赌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游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邹某某、何某某、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宴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2315****;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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