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7〕3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3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2017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6日、2017年3月6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北门卖给陈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收取购毒款人民币100元。
2.2016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北门卖给陈某某毒品海洛因0.2克,收取购毒款人民币300元。
3.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洗浴城旁巷子内卖给张某某毒品海洛因0.4克,收取购毒款人民币450元。
4.2016年7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菜市旁一棋牌室内,卖给赵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收取购毒款人民币200元。
5.2016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菜市旁一棋牌室内,卖给赵某某毒品海洛因0.2克,收取购毒款人民币300元。
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其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当场被查获毒品海洛因5.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扣押的涉案毒品等物证;
2.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丽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7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页、证据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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