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房,捕前住址韶关市浈江区**小**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神斯媚,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胡某某于2012年从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同村村民手中转得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村**路**号的宅基地块,并在**村委会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其女婿谭某某强居中介绍认识胡某某,对胡某某谎称有相关政策并认识相关领导可以为胡某某宅基地块办理不动产权证。谭某某强居中介绍收取“定金”1万元。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胡某某签订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胡某某分三期支付100万元给张某某,首期款为30万元,张某某应当于2019年1月4日前完成办理服务,否则应当于2019年1月7日前退回收取的款项。胡某某于当日转账支付29万元给张某某。协议到期后,张某某无法为胡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拒不退还收取的钱款。
经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说明证实该地块无办理产权登记记录且该地块依法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
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胡某某收到张某某及其家属退回被诈骗款项300000元。2020年1月17日,胡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诈骗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 洁
检察官助理:邱付山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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