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张权,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大道**号**。
2016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2日被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权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权使用微信号为“cqmm1****”,昵称为“****”的微信号对外发布贩卖淫秽视频的信息,购买人和被告人张权约定好指定的购买视频后,被告人张权以4-10元不等的价格向其上家购买淫秽视频并通过微信转发给购买人。经查明,被告人张权以每部视频约21元的价格先后向向某某、汪某某、徐某某、肖某某、代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共计贩卖了72部淫秽视频,获利约1500元。经公安机关鉴定,上述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张权于2020年3月11日在其重庆市铜梁区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权的iphone6手机两部;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聘书;
3证人吴某某、向某某、代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夏某某、徐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
6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7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8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权以牟某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权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 萍
检察官助理:聂智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权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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