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址晋江市**街道**路**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200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17年8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9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街道**路**号“百惠”超市对面空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旧农用机动车上的一个门(无法估价),因被害人发现后追赶未得逞。
2.2020年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斯柯达”4S店附近的养殖棚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一台绿色切割机(无法估价)。
3.2020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街道**路**号旁边棚子的鸡圈里盗走被害人姚某某饲养的一只母鸡(无法估价)。
2020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后林社区一简易搭盖出租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到上述切割机及母鸡,均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本案第一起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玉珍
2020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