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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世斌,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信安,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左右至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QQ平台组建“风云”系列赌博群,组织多人以下注押大小、单双、龙虎和等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先后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协助管理上述赌博群。经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参与的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该赌博群赌资累计达6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的该期间赌博群赌资累计达4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赃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刘某某、叶某某、童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证人张某乙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提取视频、支付宝账户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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