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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沈某某贩卖毒品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辉娃儿”,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犍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枪娃儿”,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犍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犍为县玉津镇翡翠城小区向傅某某贩卖了约0.2克冰毒,获取毒资300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犍为县玉津镇翡翠城小区向傅某某贩卖了约0.2克冰毒,获取毒资300元。

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收到傅某某购买冰毒的消息后,向他人购买了疑似毒品冰毒。被告人沈某某和张某某从购买的疑似毒品冰毒中取出一部分后,送至犍为县玉津镇翡翠城小区。张某某将剩余的约0.2克疑似毒品冰毒交给了傅某某,收取了毒资300元。事后,傅某某以疑似毒品冰毒质量不好为由要求退给张某某。沈某某得知此情况后,告知傅某某可以600元钱的价格购买更高质量的冰毒,傅某某同意并支付了毒资600元。沈某某和张某某一同到犍为县玉津镇鹭岛国际小区向他人购买了冰毒。二人从中取出一部分吸食后,送至犍为县玉津镇翡翠城小区。沈某某将剩余的约0.4克冰毒交给了傅某某,傅某某将张某某贩卖给自己的约0.2克疑似毒品冰毒退给了沈某某。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被犍为县公安局抓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三小袋。经鉴定,除一小袋0.24克疑似毒品冰毒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外,其余二小袋共0.44克疑似毒品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毒品系违禁品,扣押的手机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

2020年1月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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