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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朝海盗窃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张朝海,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朝海于200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9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4月1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6月2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7月1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8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浦江县公安局委托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朝海在案发时有无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朝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朝海至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1街18号“宗记川菜馆”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墙角桌子上的oppor15手机。当日,被告人在杭州火车站天桥下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回收手机的人。因该起事实,被告人张朝海于同年1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九日。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张朝海至诸暨市安华镇勤荣村黄藤市186-1号,推门入户,盗走被害人龙某某放在一楼客厅的红色华为荣耀9x手机。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9.2元。现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朝海至浦江县黄宅镇上市村上市路6号,溜门入户,盗走被害人方某某放在一楼客厅桌子上的绿色华为nova6SE手机。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30元。现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7 日,被告人张朝海在浦江县浦阳街道大桥南路与体育场东路交叉口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8月24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朝海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夏某乙、吴某某、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龙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朝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朝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朝海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朝海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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