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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无业。2018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以给被害人张某乙保养车的名义,将被害人张某乙的车牌号为宁A****7棕色宝马Ⅹ1越野车骗取后,以15万元的价格质押给经营二手车的纳某某。后又以家人需要借车为由多次将车辆开回还给张某乙。2018年2月27日前后,纳某某找张某索要车辆或借款时,被告人张某再次以保养车为由,将被害人张某乙的宝马车骗取后交付给纳某某。2018年5月2日后,张某乙多次向张某索要车辆时,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2018年5月12日张某以宝马车被其妻子张某丙开到石嘴山办事为由,将一辆起亚汽车交给张某乙使用,后张某乙发现起亚轿车系租赁公司租来的车,后其多次联系张某,均联系不上张某才意识到被骗。经银川市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宁A****7号宝马X1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7.7万元。现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以其前妻张某丙的名义,向银川市**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为宁A****9别克GL8商务车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2018年5月4日,张某向刘某某借款95000元,并以租赁来的宁A****9别克GL8商务车作为抵押物交付给刘某某,后银川市**公司找张某丙催要车辆,张某丙称车辆已被张某抵押给别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银川市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宁A****9号别克GL8商务车价值人民币16.8万元。现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宁A****7棕色宝、马宁A****9号别克GL8商务车各一辆;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丙、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范娟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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