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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张某甲家因锁事与张某戊发生语言冲突,并用手抓住张某戊的衣领推操,张某戊用手扳开张某某的手时,二人相互殴打起来,张某某拿出其随身携带的一把跳刀向张某戊乱甩,至张某戊腹部等部位受伤的后果。经鉴定:张某戊腹部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右手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跳刀一把

1.书证:

(1)犯罪嫌疑人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3)传唤证、传讯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申请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户口证明,

(4)起诉意见书、呈请提请起诉报告书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6)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

(7)到案经过

(8)询问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9)提取笔录

(10)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证实

(2)证人王某甲的证实

(3)证人王某乙的证实

(4)证人陆某某的证实

(5)证人张某乙的证实

(6)证人张某丙的证实

(8)证人何某甲的证实

(9)证人何某乙的证实

(10)证人张某丁

3.被害人张某戊陈述:

4.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刚

检察官助理:周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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