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20107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小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小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2009年12月因容留卖淫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小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小区**号楼****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2010年1月28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张某乙、武某某、孙某某、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张某丙,2016年7月起该公司租用**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器搭建“**众扶互生按系统”会员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根据“**”平台设定的规则:投资者提供个人信息注册账号并向上线会员支付300元购买“善种子”完成激活审核后,就可以开始进行不同收益率“布施”(即投资),“布施”后可获得“受助”(即返款),完成获利;发展下线会员“**”平台将给予“管理奖”,奖励金额是按照第一代下线投资额的6%、第三代下线投资额的4%、第五代下线投资额的2%发放。截至案发,“**”平台共有注册会员526万余名,层级超过三层。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2日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用户名hw2789,ID1148577,属于B轮功德主,后积极参与**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8层,313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6次赠与,累计35000元,5次受助,累计246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96个,剩余善种子5个,已支出善心币754个,剩余善心币9个,已支出善金币2200个,剩余善金币1182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3000元,管理钱包剩余320元。且被告人使用其丈夫郭某某的身份证注册**账号(创建时间2017年2月16日,用户名ytgx3789,ID1363969,),并使用该账户发展下线会员。该账户属普通用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248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6次赠与,累计18000元,5次受助,累计239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1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19个,剩余善心币0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780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5900元,管理钱包剩余13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回违法所得189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7月14日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积极参与**活动并发展会员。用户名为zh6033,ID为23743,属普通用户。该用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10层,171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4次赠与,累计80000元,23次受助,累计108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73个,剩余善种子1个,已支出善心币967个,剩余善心币8个,已支出善金币29280个,剩余善金币18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2500元,管理钱包剩余3910元。后被告人张某甲退回违法所得22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用户名为18322590536,ID为431018,属于普通用户,后积极参与**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151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0次赠与,累计37000元,9次受助,累计411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103个,剩余善种子1个,已支出善心币483个,剩余善心币6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17804个,管理钱包支出11000元,管理钱包剩余5704元。后王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用户名为why4567,ID为1061703,属普通用户,后积极参与**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86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5次赠与,累计123000元,4次受助,累计1147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0个,支出善金币173个,剩余善心币4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16530个,管理钱包支出2800元,管理钱包剩余1283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用户名为zxy19719777,ID为140884,属于普通用户,后积极参与**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8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68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5次赠与,累计99000元,14次受助,累计985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35个,剩余善种子1个,已支出善心币236,剩余善心币0个,已支出善金币900个,剩余善金币18321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6100元,管理钱包剩余1421元。

被告人张某乙于2016年11月17日通过**网站注册为**会员,用户名为15902206957125,ID为381347,属普通用户,后积极参与**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8层,其下层网络有5层,48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1次赠与,累计33000元,10次受助,累计434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6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101个,剩余善心币2个,已支出善心币0个,剩余善心币8036个,管理钱包已支出5900元,管理钱包剩余1036元。被告人张某乙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用户名为bjy900525,ID为69303,属普通用户,后积极参加**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4层,46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8次赠与,累计52300元,17次受助,累计712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0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182个,剩余善心币3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1407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9400元,管理钱包剩余2970元。后白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积极参与**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用户名为sxl9519,ID为551845,属普通用户。该用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层,其下级网络有4层,41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0次赠与,累计30000元,9次受助,累计38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1个,剩余善种子0个,支出善心币19个,神圣与善心币0个,已支出善心币0个,剩余善心币625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4700元,管理钱包剩余550元。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6年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用户名为fx1234,ID为42195,属普通用户,后积极参加**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40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2次赠与,累计66000元,21次受助,累计842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32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177个,剩余善心币0个,已支出善金币60个,剩余善金币558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900元,管理钱包剩余240元。且被告人付某某使用其弟付阳的身份证注册**账号(创建时间2016年8月27日,用户名fy2345,ID为86548,属普通会员),并使用该账户发展下线会员。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38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完成20次赠与,累计59000元,19次受助,累计765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0个,剩余善种子0个,剩余善金币6406个,管理钱包支出4000元,管理钱包剩余406元。后被告人付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网站注册成立**会员,用户名为15502274860,ID为319223,属普通用户,后积极参与**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该用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37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3次赠与,累计39000元,12次受助,累计505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8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127个,剩余善心币0个,已支出善金币4940个,剩余善金币191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5500元,管理钱包剩余50元。被告人徐某某退回违法所得5500元。

被告人武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积极参与**活动并发展会员。其用户名为wah725,ID为1367304,属普通用户,该用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第17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33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6次赠与,累计18000元,5次受助,累计214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32个,剩余善种子1个,已支出善心币167个,剩余善心币2个,已支出善金币3660个,剩余善金币9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900元,管理钱包剩余1250元。被告人武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

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均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汪某某、付某某、郑某某、张某乙、白某某、孙某某、徐某某、武某某等人,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会员,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汪某某、付某某、郑某某、张某乙、白某某、孙某某、徐某某、武某某等人均为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均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