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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柯某某等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中寨****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临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2017年3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 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临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2017年3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 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临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县**街道**路**段**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临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临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与从事电信诈骗的上游犯罪人员取得联系,帮助上游犯罪人员看管维护“多卡宝”电信诈骗通讯传输工具,由上游犯罪人员将“多卡宝”电信诈骗通讯工具邮寄至被告人张某某处,后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柯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三人通过“蝙蝠”手机软件掌握了“多卡宝”电信诈骗通讯工具安装、使用方法后,三人使用上游犯罪人员安排送来的手机卡,在山东省济南市、济宁市、河北唐山市、沧州市的多个宾馆安装、操作、维护“多卡宝”电信诈骗通讯工具,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远程操作、看管、维护等帮助,从中非法获利。后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又共同发展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艾某某为下线,四人先后流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衡水市武强县等地多个宾馆安装、操作、维护“多卡宝”电信诈骗通讯工具,为电信诈骗犯罪人员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联系、组织、发放非法所得,被告人柯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发展的被告人艾某某、被告人丁某某安装、操作、维护“多卡宝”电信诈骗通讯工具,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3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柯某某从中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艾某某从中获利2500余元,被告人丁某某从中获利2500余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艾某某、被告人丁某某在河北衡水市尚客优酒店安装、操作、维护“多卡宝”电信诈骗通讯工具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场扣押手机1部、“多卡宝”等电子通讯设备2套及电话卡85张。

2020 年9月9日,被害人马某某接到电话号码15900384404、15922182402 的电话,诈骗人员以要求关闭支付宝借呗等贷款平台,消除不良征信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5400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串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柯某某、丁某某、艾某某操作、看管、维护“多卡宝”电信诈骗通讯工具上所使用的电话卡,致使全国各地已查明马某某、卢某某、孙某某等26名被害人被诈骗人民币1188471元。

上述犯罪事实由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的“多卡宝”及电话卡,被害人马某某、卢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柯某某、艾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艾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多卡宝”电信诈骗通讯工具的架设、看管、维护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柯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艾某某五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柯某某、艾某某、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会明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柯某某、艾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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