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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公寓楼**房间。2018年9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公寓楼**房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找“梁某某”帮忙为被害人蔡某某消除“网逃记录”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5000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旭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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