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2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永寿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7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白某甲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并取得白某甲信任,继而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9月29月至10月29日期间,张某某以为其弟弟借款还高利贷、结婚买家具、其妹妹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自己做囤酒生意需要资金等各种理由,骗取白某甲人民币共32.94万元。后白某甲多次要求张某某还款,2017年11月30日,张某某为拖延还款与白某甲签订借款协议书并承诺到期还款。2017年12月15日,张某某失去联系。
另查明,2018年11月6日22时许,张某某饮酒后在西安市莲湖区**酒店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胡某某、张某丙、阮某某等人发生撕扯,随后民警高某某、延某某等人接报警后至现场处警,在处置过程中张某某拒不配合且辱骂民警,并抢走执法记录仪后砸民警。后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回劳动南路派出所留置室,并将其安置在醒酒椅上让其醒酒,在此过程中张某某仍辱骂民警,并用手扇打民警倪某某一耳光。经诊断,倪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
2019年7月11日,张某某经民警通知后主动投案。破案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银行卡消费截图、欠条、借款协议、证明、诊断证明等;
2. 被害人白某甲、倪某某的陈述;
3. 证人白某乙、张某丁、张某戊、乔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何某某、胡某某、阮某某、张某丙、高某某、延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张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 案卷六册、光盘八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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