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先后购买了3把射钉枪以及枪托、激光瞄准镜等枪支配件,在东莞市**镇**工业区**宿舍**房对上述射钉枪进行改装。后张某某将改装好的一把枪形物品带回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的废弃老屋藏匿,另外两把则放置在上述**房。
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公安民警经侦查在上述**房缴获2把枪形物品(经鉴定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后公安民警又在信宜市**镇**村**号的废弃老屋缴获1把枪形物品(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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