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58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关火,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6日被原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先后购买了3把射钉枪以及枪托、激光瞄准镜等枪支配件,在东莞市**镇**工业区**宿舍**房对上述射钉枪进行改装。后张某某将改装好的一把枪形物品带回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的废弃老屋藏匿,另外两把则放置在上述**房。

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公安民警经侦查在上述**房缴获2把枪形物品(经鉴定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后公安民警又在信宜市**镇**村**号的废弃老屋缴获1把枪形物品(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

检察员:陆明军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