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6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了解到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岔口的合肥**广场项目由**集团**公司施工建设,张某某在与**集团**公司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承接了**广场项目主体商框、水电、消防工程,使用伪造的与**公司签订的《**广场劳务大清包协议》、《水电消防承包协议》、**广场项目承建方**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承诺苏宁项目30万方劳务、30万方水电、消防给张某某挂靠的**劳务公司承建)及**劳务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采取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协议收取保证金的方法,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酒店张某某租的办公室内,先后骗取王某甲10万方商框工程保证金15万元;骗取王某乙10万方商框工程保证金15万元;骗取姜某甲10万方商框工程保证金10万元;骗取房某某10万方商框保证金10万元,**局**局回迁房工程保证金10万元;骗取陈某某10万方商框、水电及消防工程保证金70万元;骗取王某丙10万方商框工程保证金40万元;骗取简某某10万方商框工程保证金10万元;骗取姜某乙10万方水电、消防工程保证金40万元;骗取陆某某10万方水电工程保证金15万元,后归还2万元;骗取朱某某消防工程保证金20万元;骗取高某某20万方商框工程保证金20万元;骗取罗某某20万方商框、水电、消防工程保证金71万元,其中50万元为梁某某通过罗某某支付,后归还1万元;骗取洪某某食堂承包保证金10万元;骗取张某某食堂承包保证金8万元;骗取何某某木工保证金20万元。共计骗取保证金411万元。
经查明,合肥**广场建设工程发包方为**置业公司,总承包方为**集团**公司,并非《**广场劳务大清包协议》、《水电消防承包协议》和《承诺书》上所载的**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且二者均未和张某某签署相关承包协议或出具承诺书。**局也没有**回迁房项目,与张某某不存在合作关系。
2019年6月底,张某某没有接到**广场工程项目的事情暴露,张某某关闭手机隐匿,被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19年11月28日,被害人王某甲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报案,本案遂案发。同日,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路**路**附近将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归案后供述其将骗取的411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消费,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大清包协议、水电消防承包协议和承诺书、张某某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各被害人转账记录、收据、分包协议、**局**公司说明书、张某某前科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范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各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多次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共计数额人民币41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刚
检察官助理:吕亚辉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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