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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8〕8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江福,广东瀛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9月1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10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份,被害人梁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自称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并对梁声称以300万元入股**公司,便可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同时向梁展示**公司合法拥有和有权运营“GALA”俱乐部进行盈利的有关项目推广内容,骗取梁信任后双方达成投资入股的口头协议。梁某某于同年8月12日、8月16日、8月20日在**镇**路**号**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网银先后分三次共转账300万到张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账号:62270032318********,户名:张某某)内。张某某将所得300万元用于境外博彩活动和其个人所用,挥霍款项后逃匿和失联,直至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电子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航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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