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富平县,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房,入内盗得被害人陈某甲的红双喜牌香烟1包、洁柔牌卷纸2个以及OPPO牌 R11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66元)。被告人张某某离开该**房后被被害人陈某甲人赃并获。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陈某甲不备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接受证据材料及扣押材料;7.勘验材料;8.视听资料;9.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10.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财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锦良
检察官助理 蓝婷婷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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