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 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村,现住长兴县泗安镇**小区。2017年9月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长兴县雉城街道人民南路鑫吉宾馆701室内使用手机上网期间,见到被害人郝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求购口罩的信息,随即谎称自己的“小婶婶”有口罩出售,并使用微信小号冒充成“小婶婶”对郝某某实施诈骗,收取到被害人郝某某口罩定金20000元。2月17日,因被害人郝某某索要,归还其3000元。后被害人郝某某于2月25日向安徽省潜山市公安局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已代为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郝鹏志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OPPO手机;
2、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退赔申请、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珏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电话号码1373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物品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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