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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薛某甲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010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海南省琼海市**小区****房,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嫌疑,于2017年5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天锐,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号楼,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法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嫌疑,于2017年5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家君,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海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嫌疑,于2017年5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8年8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欢,海南业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巨野县人,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城**期**区**号楼**房,海南**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嫌疑,于2017年5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8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雷,河南金博大(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婷,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薛某甲、王某甲、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5日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全国公安机关对本地的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大网络传销团伙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其中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某某;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薛某甲;海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王某甲;海南**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高某甲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一、被告人张某某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

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认缴登记注册了“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海南**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其中张某某出资500万元,缴纳费用人民币32.5万元成为**在海南省的省级代理,属于**三级代理,并担任法人、董事长,其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消费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其有三个层级以上和30人以上,下线达到77711人。张某某以省级代理身份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建立、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且张某某到广州**总部进行考察和培训,并在海南组织、领导传销**平台,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商城”活动。经海口市公安局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名下有6个ID。

(一)会员ID为“张某甲”,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22层,下线层级36层,直接下线人数40个,下线总人数有77711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417939522.034,红积分账户余额为206671.33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35800.000,提现人民币659559.67元,提现银行为中国建行海口新港支行,账号尾号:75**。

(二)会员ID为“**科技贸易”,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26层,下线层级2层,直接下线人数5个,下线总人数有6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2549412665.524,红积分账户余额为1254619.29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72813375.000,提现人民币460021.53元,提现银行为中国建行海口新港支行,账号尾号:75**。

(三)会员ID为“海南**代理公司”,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4层,下线层级0,直接下线人数0,下线总人数有0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3294682184.285,红积分账户余额为32958456.55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67718500.000,提现人民币3478495.88元,提现银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2718(个人账户)和中国建行海口新港支行,账号尾号:01**(公司账户)。

(四)会员ID为“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27层,下线层级10层,直接下线人数98个,下线总人数有414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163456411.711,红积分账户余额为80847.06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0.000,提现人民币120.00元,提现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27**。

(五)会员ID为“**房地产”,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25层,下线层级3层,直接下线人数7个,下线总人数有13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1069744768.581,红积分账户余额为526503.34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53121332.000,提现人民币342836.80元,提现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金隅时代支行账号尾号:05**。

(六)会员ID为“**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29层,下线层级6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个,下线总人数有18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313163504.184,红积分账户余额为154171.49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0.000,没有提现记录。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个人提现到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62418元;个人和公司提现到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478615.88元。

二、被告人薛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薛某甲在海口认缴登记注册了“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海南**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其中薛某甲出资151万元,缴纳费用人民币15万元成为**在海南省的省级琼山区级代理,属于**六级代理,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其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关系,其有三个层级以上和30人以上,下线达到1682多人,并以下线的消费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薛某甲作为区级代理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建立、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且其明知需要发展会员消费才能获得大量白积分,在没有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缴纳代理费获得代理权,并注册代理公司追求琼山区的所有业绩分红。并在海南省琼山区域组织、领导传销**平台,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商城”活动。经海口市公安局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薛某甲名下有3个ID。

(一)会员ID为“海口琼山**商店”,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37层,下线层级3层,直接下线人数2个,下线总人数有4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19217722.206,红积分账户余额为18906.78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75.000,没有提现记录。

(二)会员ID为“薛**077”,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36层,下线层级6层,直接下线人数36个,下线总人数有74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358724110.439,红积分账户余额为0.39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50.000,提现人民币209114.29元,提现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口琼州大桥支行,账号尾号:65**。

(三)会员ID为“薛**077”,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30层,下线层级18层,直接下线人数14,下线总人数有1682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72156000.237,红积分账户余额为0.11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25.000,提现人民币16854.65元,提现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澄迈金江支行,账号尾号:06**。

以上被告人薛某甲个人提现到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5968.94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

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参与黄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的海口**投资公司,属于海口市级代理公司,其在公司占比10%的股东,并加盟代理,属于**四级代理,其拉人头发展下线,有三个层级以上和30人以上,下线达到28923多人。王某甲以代理公司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建立、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且其明知需要发展会员消费才能获得大量白积分,在没有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通过拉人头获取白积分得到代理权,并参与注册代理公司追求海口市的所有业绩分红,王某甲在其开的商店里宣传**平台,通过二维码扫码发展下线,其主动提供二维码给他人扫码,并在海南省海口区域组织、领导传销**平台,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商城”活动。经海口市公安局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名下有4个ID。

(一)会员ID为“海口龙华**服装店”,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31层,下线层级7层,直接下线人数23个,下线总人数有81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209920153.170,红积分账户余额为0.86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50.000,提现人民币242882.12元,提现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账号尾号:18**。

(二)会员ID为“**优品”,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12层,下线层级4层,,直接下线人数1个,下线总人数有289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16583750.831,红积分账户余额为121.84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5.000,没有提现记录。

(三)会员ID为“海口**计算机服务中心”,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34层,下线层级4层,直接下线人数4个,下线总人数有15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808817890.775,红积分账户余额为0.72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25.000,提现人民币300812.52元,提现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龙华支行,账号尾号:78**。

(四)会员ID为“**优品”,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29层,下线层级38层,直接下线人数27个,下线总人数有28923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229827026.316,红积分账户余额为0.70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0.000,提现人民币365209.14元,提现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龙华支行,账号尾号:78**。

以上被告人王某甲个人提现到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08903.78元。

四、被告人高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

2017年3月23日,高某甲在海口登记注册了“海南**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海南**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其中高某甲出资55万元,并担任法人、董事长,缴纳费用人民币15万元成为**在海南省的省级秀英区级代理,属于**五级代理。高某甲以自己的代理公司,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拉人头发展下线,有三个层级以上和30人以上,下线达到290多人。且其明知需要发展会员消费才能获得大量白积分,在没有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缴纳代理费获得代理权,注册代理公司追求秀英区域的所有业绩分红,并在海南省秀英区域组织、领导传销**平台,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商城”活动。经海口市公安局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甲名下有4个ID。

(一)会员ID为“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11层,下线层级5层,直接下线人数1个,下线总人数有290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817519924.544,红积分账户余额为402310.37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0.000,提现人民币434675.88元,提现银行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尾号:72**。

(二)会员ID为“秀英区**代理公司”,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4层,下线层级9层,直接下线人数1,下线总人数有30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777427814.381,红积分账户余额为2296389.96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0.000,提现人民币276403.98元,提现银行为海口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隆支行,账号尾号:01**(公司账户)。

(三)会员ID为“秀英**汽车用品店”,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9层,下线层级4层,直接下线人数3个,下线总人数有25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209968820.967,红积分账户余额为620822.05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0.000,提现人民币53403.35元,提现银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账号尾号:98**。

(四)会员ID为“高某甲G高某甲G”,属于铂钻会员,在网络推荐层级38层,下线层级8层,直接下线人数1个,下线总人数有77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余额为22754012.880,红积分账户余额为93.860,库存积分账户余额为74.000,没有提现记录。

以上被告人高某甲个人提现到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88079.23元;公司提现到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640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商场运作模式简介、工商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张某某、薛某甲、王某甲、高某甲等四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会员基本信息、层级信息、积分账户信息、资金账户信息、树形层级图、下线列表等、薛某乙的户籍材料、民事判决书、记账凭证、云联商务大系统行业运营代理协议书等、会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蔡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吴某某、王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薛某甲、王某甲、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薛某甲、王某甲、高某甲等四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以消费返利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99.9元至999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顺序将成员组成一定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刁伟颖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薛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联系电话:18689******、13976******,保证人吴某某电话:13976******;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澄迈县**镇**城**期**区**号楼**房,联系电话:13337******;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四张光盘;

3.涉案扣押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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