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汽车司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社区****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辽H****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牌号辽H****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密山市沿G33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939公里处时,与前方由西向东向北转弯的被害人于某甲(男,殁年62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于某甲及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丛某某(女,殁年62岁)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于某甲、丛某某符合生前运动过程中与运动的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某负主要责任,于某甲负次要责任,丛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处警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火化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挂靠协议、送货单

2.证人于某乙、刘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尚未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尽力赔偿被害方全部合理请求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未尽力赔偿被害方全部合理请求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强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