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政协委员,河南**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河南省郑州市漯河市临颍县**镇**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南**饮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家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Red Bull红牛”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等,有效期限到2021至2026年不等。
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经营河南**饮品有限公司期间,明知“Red Bull红牛”是他人已注册用于无酒精(能量)饮料的商标,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指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生产了高仿的“Rad Ball红牛”饮料,并出售给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约47万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包装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告知函、情况说明函、无犯罪记录证明、六查一联系、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辛某某、王某某、位某某、侯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移动硬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检察官助理:龚彬洁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移动硬盘1个、光盘2张、补充材料1份。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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