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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魏某某等抢劫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7********,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巷**号楼**门**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1995年12月2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1月9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1年4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4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2010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5月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人邓丽,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2********,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2017年8月24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4月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邓丽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邓丽三人共谋,以邓丽的名义在互联网“陌陌”聊天软件上加好友聊天,勾引男士前往邓丽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的家中发生性关系,张某某、魏某某以现行抓奸为由勒索钱财。

2019年5月2日20时许,邓丽在互联网上通过“陌陌”邀约被害人张某甲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发生性关系,张某甲到达后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zhangyipin****)向邓丽的微信(账号:maolah****)转账人民币2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张某甲刚洗完澡,张某某、魏某某二人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内,张某某以邓丽老公为名现行抓奸,对张某甲实施殴打,并从厨房拿出菜刀进行威胁,魏某某则假装劝解,“劝说”张某甲拿钱解决此事。张某甲被迫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zhangyipin****)向邓丽的微信(账号:maolah****)转账15200元后,才被准予离开现场。

同年5月29日19时许,三人以邓丽的名义,通过“陌陌”邀约被害人田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发生一夜情。当田某某进屋洗完澡,脱光衣服和邓丽躺在床上时,张某某、魏某某二人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内,张某某以邓丽男友为名现行抓奸,对田某某实施殴打,并从厨房拿出菜刀进行威胁,魏某某则假装劝解,“劝说”田某某拿钱解决此事。田某某被迫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73435****@qq.com)向邓丽使用的支付宝账号(账号:1778307****,户名:苏某某,系邓丽母亲)转账3000元。张某某等人让田某某离开。

同年6月17日19时许,三人仍采用上述方式,先以邓丽的名义通过“陌陌”邀约被害人刘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发生“一夜情”。当刘某某进屋洗完澡,脱光衣服和邓丽躺在床上时,张某某、魏某某用钥匙开门现行抓奸。张某某进屋后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并在厨房拿出菜刀进行威胁,还拿出假“结婚证”,声称与邓丽离婚等,强迫刘某某与邓丽一起拍裸照,扬言将照片发布在互联网上。魏某某则“劝解” 张某某不要冲动,“劝说”刘某某拿钱解决此事。刘某某被迫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ly1550334****)向邓丽的微信(账号:maolah****)转账10000元后才被准予离开现场。

同年6月26日19时许,三人通过“陌陌”邀约被害人张某乙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发生一夜情。当张某乙进屋洗完澡,脱光衣服和邓丽躺在床上时,张某某、魏某某用钥匙开门入户,张某某以邓丽男朋友名义现行抓奸,对张某乙实施殴打,并以菜刀、语言威胁等,强迫张某乙与邓丽一同拍裸照。魏某某则“劝解”,“劝说”张某乙拿钱解决此事。张某乙被迫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32689****@qq.com)向魏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306022****)转账4000元、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zhang0714****)向邓丽的微信(账号:maolahu****)转账6000元后,被准予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提取指认笔录及照片》《收条》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易某某、彭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邓丽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邓丽三人共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语言威胁、殴打、菜刀恐吓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邓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邓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至三万元;被告人魏某某、邓丽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至三万。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君相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邓丽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张某某、魏某某、邓丽三人《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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