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3********,满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能力找关系为李某某的朋友党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经双方协商后,确定需要40万元用于办理此事。2017年9月2日,李某某安排肖某某、安某某将人民币40万元存入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多次以办理此事为由找李某某索要钱款,李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的家中通过网银二次向被告人张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此外,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李某某将10万元现金作为感谢费交给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多次电话催促被告人张某某尽快为党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均称正在找人办理。2017年9月30日,党某某因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后,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没有找人为党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承诺尽快将钱退还给李某某。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李某某退还10万元后失去联系。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海南省琼海市人民医院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